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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西安某研究院方某,2008年辞职到加拿大多伦多留学。2011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

回国前夕,方某在上学途中,被一辆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方某的妻子郭某以全权代理

人的身份在方某二姐的陪同下到多伦多料理后事。经协商,获得赔偿400万元人民币。

为遗产分配一事,郭某与方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方某的家人以郭某及郭某3岁

儿子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本案应以加拿大法律为准据法。(4分) 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属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 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6分) 本案中的400万元赔偿款属于动产,故应当适用死者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死者在加拿 大居住3年,故其经常居住地为多伦多,所以本案应适用加拿大法律。(5分)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