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答:(1)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
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
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
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
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8分)
(2)应适用我国法律。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
为中国法。(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