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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9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

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96年9

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

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

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2)法院处理本案能否以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答:(1)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 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 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 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 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8分) (2)应适用我国法律。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 为中国法。(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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