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案
答:
1.
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
.
所谓反致
,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
系
,
甲国
(
法院国
)
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
,
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
而依乙国
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
,
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
本案中
,
在确定遗属及
2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
,
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
;
而在
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
,
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
2.
对于反致
,
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
.
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
做法
,
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
"
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
后住所地确定
"
的苛刻规定
,
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
有效性
.
而当时
,
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
,
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
(
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
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
.
因此
,
从这一层面上看
,
英国法
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