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某乡蔬菜公司经县土地管理局批准,临时征用10亩土地修建仓库,后因故未建。2013年9月,蔬菜公司与县木材公司达成协议,共建职工住宅五幢,蔬菜公司提供原征用的10亩土地,交出资总额的五分之一,其余所需资金由木材公司提供。之后,双方与县第二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并向县城建办领取了施工执照。当县第二建筑公司完成设计,进入工地并开始施工时,木材公司尚未依约将第一期工程款汇出。县第二建筑公司拟停工等款。为避免日后引起纠纷,遂向县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询问这样处理是否妥当。赵律师听取县第二建筑公司介绍的情况,并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后,认为该工程存在问题较多,应当停止施工,解除合同,并向蔬菜公司和木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问:
(1)该工程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依据是什么?
(2)此事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正确答案为: (1)该地2009年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是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期限为2年,到2013年已过2年,该地应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另外蔬菜公司与县木材公司共建职工住宅五幢,该地用地性质以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应经过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通过,才可建设。而两单位没在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履行手续,而领取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所以双方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
(2)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的使用权,蔬菜公司和县木材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无效合同,责任在蔬菜公司和县木材公司,蔬菜公司和县木材公司共同赔偿建筑公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