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1)该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应当遵循协商的原则,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而不应当以胁迫或者威胁的手段。并且,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本案中,公司加班不属于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因此,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许某在2004年8月的加班时间明显已经超过了《劳动法》的限制,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2)根据《劳动法》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天景商贸公司应当遵照此条规定给许某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