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按照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己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权益性工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发行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等相关准则确定。为发行权益性工具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工具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所发行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一般而言,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估作价,在公平交易当中,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所发行证券(工具)的公允价值不应存在重大差异。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发行证券(工具)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方通过发行债务性证券(债务性工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比照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权益性工具)处理。
本例中,由于 B 公司 20%股权的公允价值与 A 公司增发股份的公允价值不存在重大差异,A 公司应当以所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4 000 000
贷:股本 60 0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4 000 000
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应冲减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4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