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投资方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方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合并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人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本例中,应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投资时,A 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6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6 000 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4500 万元(15 000×30%),该差额 1 500 万元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假定本例中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24 000 万元,A企业按持股比例 30%计算确定应享有 7 200 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 1 200 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7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 000 000
营业外收入 12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