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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2000年8月,浙江省某建筑公司在湖南承包一项工程,经批准招用了50多名当地民工。由于该建筑公司迟迟不发工资,引起这批民工不满,2000年10月15日,他们派马某等3名代表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的第6天决定受理,并在同年11月1日作出裁决:建筑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当天送交双方当事人。但建筑公司提出该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无权受理,从而对裁决拒不执行。11月20日,民工派代表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

(1)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中的劳动争议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否违反有关时效制度?为什么?

(3)如果裁决有效,民工派代表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1、有管辖权。劳动法规定,各级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此外劳动法还规定,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要坚持“从速、就近”的原则。 2、此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是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特别规定审理此案。本例中,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第6天决定受理,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须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的规定。 3、法院不能受理。劳动法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建筑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11月16日前)向法院起诉,裁决书已经生效。11月20日,尚在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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