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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2、如何理解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 我国宪法中对公民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包括劳动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物质帮助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等。 劳动法根据劳动关系的特征,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是偏重、平等、全面和最基本的保护。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偏重保护是指,在给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也就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优先保护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当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予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劳动法应优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指,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的受到劳动法保护。具体涵义为:第一,对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对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劳动关系的所有制性质或用工形式等不同的各类劳动者,在劳动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禁止对任何劳动者在劳动方面的歧视。第二,对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如女性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残疾劳动者等。特殊保护是对一般性平等保护的必要补充。 (3)全面保护。全面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包括法定权益和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其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还是终止以后,都应当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基本保护是指,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保护。在劳动者的利益结构中,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人身安全健康,基本生活需要等利益属于基本利益,对劳动者的意义最重要,保护劳动者首先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 (5)各保护原则间的联系。第一,在用人单位予劳动者之间,偏重和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第二,在劳动者予劳动者之间,实行的是平等保护原则,同时注重特别保护弱势劳动者权益。第三,对劳动者保护,就其范围而言,是全方位的保护。第四,保护的程度是基本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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