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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简述民国时期的监察制度。

答:民国建立以后,由座谈会兼掌监察,设有行政监察机构监督行政行为,设审计机构监督社会 经济活动。北洋政府有“察理行政官吏”的平政院和行使审计权的审计院。1924年建立的国民党监 察委员会不仅监察党内,也监察在政府任职的国民党委员是否具有失职和违法行为,实际上具有 行政监察的职能。1925年8月,广州国民政府设立监察院,负责弹劾官吏的违法行为;另设惩吏 院,负责监察弹劾案件的审判与惩戒。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监察院,受国民党中央监督指 导,承国民政府命令,依法律行使检察权。监察院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监察区,各区设监察使 署。1940年,又设立战区巡察团,分赴各战区进行监察,1946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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