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 此题未答单选题 (2 分) 0分 A.清偿抵充 B.第三人清偿 C.代物清偿 D.新债清偿 答案 登录 注册 正确答案: A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 >>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