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1).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1)不妥之处: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第45天不符合规定。2》不妥之处:双方另行签订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案例中降低中标价的10%属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2),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理由及正确做法:1)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6人组成不妥。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正确做法:评标委员会由5人或者7人组成。2)不妥之处: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理由: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正确做法:至少有4人是技术经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