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更新时间2023/5/14 18:16:00 (二)M国约翰和玛丽夫妇,1999年9月1日同时来C国。约翰开办了一家心理诊所,玛丽在一所C国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该夫妇因儿子突患重病而临时决定返回M国,约翰遂关闭了诊所,玛丽辞去了工作。约翰夫妇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C国、M国之间有双边税收协定。依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国一般有权征税。 答案 登录 注册 约翰和玛丽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分别属于什么性质?( A ) 单选题 (5 分) 5分 A. 独立劳务所得、非独立劳务所得 B. 非独立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 25.约翰和玛丽夫妇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应否向C国纳税?( D ) 单选题 (5 分) 5分 A. 约翰应纳税,玛丽不需纳税 B. 约翰不需纳税,玛丽应纳税 C. 两人均不需向C国纳税 D. 两人均应在C国纳税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 >> 国际经济法国家开放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