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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6/30 9:28:00

大连甲公司和挪威乙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乙公司向大连甲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2015年2-3月。大连甲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2015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乙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甲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甲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 请问: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