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4)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子女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未对多子女家庭赡养义务的分割作出预先的规定。即使某一子女在赡养父母上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其他子女在赡养父母上承担了较少的义务,父母也不能要求承担义务较少的子女进行额外补偿,而承担较多义务的子女也不能要求承担较少义务的子女对其进行补偿。(10分)
本案中,2009年至2016年,长子刘甲在世期间,对赡养李某承担了较多的义务,而刘乙、刘丙承担的赡养义务较少。但李某作为母亲不能要求刘乙、刘丙补足2016年刘甲去世之前所少承担的赡养义务。因此,李某要求刘乙、刘丙支付的赡养费金额,应当自2016年刘甲去世起算。(15分)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子女应该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不应等到对簿公堂。子女不应计较赡养义务的多少,都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老人经济支持和精神慰藉,使老人能够安享幸福晚年。(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