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1)主体分析:本案例中的涉案主体主要包括:学校和学生马某。
(2)法理分析:本案例是一起因学生打坏学校吊灯而引发的教育法律事件,学校违反了《教育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履行“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的义务。因此,学校制定的任何经费管理制度(包括罚款制度)都应以国家相关的法律为依据,而不能超越这些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本案中,学校对学生罚款的制度并没有相应的国家经费管理规定为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由此可知,学校对学生做出三点处理决定中,前两项虽是合法的。但第三项罚款则是违法的,因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只有国家的特定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因而没有对学生的罚款权,而只有对学生的行政处分权,因此,学校只能根据其法定权限做出对学生的相应的处罚决定。
(3)责任分析:《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为此,该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应撤销第三条对该生进行罚款的违法内容。
(4)启示分析:① 学校应增强法治观念,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学校管理制度,而不能超越法律,越权管理。不得对学生进行罚款,不得以罚代管。② 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