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5、答案解析:
解: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用于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筹划要点:选择销售顺序——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等)的方式,以双方协议价或评估价而避免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
4800×20×10%=9600(元)
纳税人经过筹划,将这20辆摩托车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
(4000×50+4500×10+4800×5)÷(50+10+5) × 20×10%=8276.92(元)
这样,企业可减轻税负132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