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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某建筑公司2001年3月招收了一批农村合同工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为每个月150元人民币,由公司提供食宿。2001年9月试用期即将届满,工人们要求转正后工资涨到300元。公司负责人称,公司已经决定转正后每人每月工资250元,如不接受,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工人们只得同意。2002年4月,工人们得知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300元。于是工人们向公司要求工资涨到每月每人300元。但公司认为,公司除向工人每月支付250元外,还为工人提供食宿,折合下来,工人每人每月工资超过500元,远远高于3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拒绝了工人要求。

试分析:

1、建筑公司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建筑公司支付的工资不符合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要求。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可见,建筑公司将食宿费用计入最低工资违反相关规定,建筑公司拒绝工人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2、建筑公司至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人工资。此外,建筑公司还应当补足工人自2001年9月至2002年4月不足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同时建筑公司还应当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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