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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案例简介:死者梁某原在深圳市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1994年7月退休,同年9月由该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她的丈夫还是该设计院的副总工程师。当时她同设计院双方约定,梁某如因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当月梁某因公到广州出差,遇车祸死亡。经该设计院.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以及死者的亲属与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赔偿梁某亲属10.6万元。该设计院及其主管单位共同对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处理:第一,让梁某的长女曹某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退休员工死亡的保险标准领取抚恤金4338元,丧葬补助费2037元;第二,垫付治丧期间梁某亲属的机票费.治丧费10091.6元;第三,给梁某亲属补助12000元,并扣除已垫付的机票费.治丧费,实付其亲属补助2000元。曹某对此处理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第一,梁某的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处理,用人单位应补差(现待遇与因工死亡待遇之差);第二,根据深圳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梁某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母亲(父亲住香港.母亲侨居美国).子女(最小的次女已满18周岁)。这些人应享受抚养生活补助费。

  仲裁结果:1.该设计院补发申诉人的抚恤金.丧葬费差额11000元,差额一年期利息1000元;2.该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负连带责任;3.驳回申诉人抚养梁某父亲.母亲.次女的申诉请求;4.仲裁费490元,申诉人承担190元,被诉人承担300元。

  问题: 1.案例中申诉人的申诉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合理?请用劳动保障的有关理论分析。

2.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该如何裁决?

3.你是怎样理解保障管理的?你对中国员工的保障管理制度的改革有何建议?

答:1、不合理。首先案例中梁女士与原单位有约定,如因工致伤、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 因此梁女士出差途中遇车祸死亡应界定为因工死亡, 为此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6 个月的本身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身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案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至60 个月的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在本案例中仲裁委员会没有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因此我认为该设计院应承担一次性工亡补贴,并由该设计院的主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员工的保障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安全卫生与作业条件管理等。本案例主要涉及到员工的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管理的依据, 它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生活困难生后,由家、社会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的社会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社区服务等。而社会保险者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在我国员工保障管理体系具有保障人权、普遍性、保障范围和标准与时俱进、公平与效率、政事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和法制化的特点。  我建议国家应该逐步扩大保障的范围,以及保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大对社保基金的科学合理投资和利用,以积累更多的资金作为保障管理的有力依托。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